泸州市纳溪区201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项工作的决定》,提高农牧区卫生服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建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新途径、新机制,从整体上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广大农牧民患者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减轻经济负担
根据卫生部《2008年中西部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方案》和2010年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目标在2005-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区继续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整体服务功能和水平,使广大农牧民患者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完善我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长效机制,使之形成一项制度坚持下去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一)项目范围项目覆盖全区12个乡镇卫生院(具体安排详见附表1)
(二)项目内容1、承担帮扶任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对受援乡镇卫生院进行考察和调研的基础上,与乡镇卫生院共同讨论协商并依据《泸州市纳溪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协议书》签订支援协议,提出具体工作任务,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
2、支援医院可根据受援卫生院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支援人员的专业类别,组成3人医疗队,其中包括内儿科人员和预防保健人员,并具有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
3、派驻人员应承担受援卫生院的临床医疗和预防保健任务,开展临床医技教学培训并参与卫生院管理等工作,受援卫生院可将医疗队队长聘任为院长助理
4、在一年的对口支援期间内,派驻人员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受援卫生院不向派驻人员发放任何补贴及奖金,但应提供免费住宿
5、本项目中的派驻人员,在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