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GB16852
1—1997前言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间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发生急性中毒
这些化学物,有的是已知品种,也有的是在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确的致病品种;有的品种所致中毒已列入卫生部(87)卫防字第60号文颁发的“职业病名单”中,有的则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
所有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故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系列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包括以下若干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衰竭的诊断;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原性粹死的诊断;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心脏疾病的诊断;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诊断;……本标准规定了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的总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