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3页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数字产品贸易的规制研究何其生2013-02-0714:56:46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郑州)2012年5期【内容提要】在WTO关于数字产品贸易的谈判中,美国一直主张适用GATT和零关税,但遭到了欧盟等的坚决反对。之后,美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的形式推行其政策立场。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设立“电子商务章”,以有别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在跨境服务章中采用限制性清单的方法,力争为数字产品贸易提供较大程度的自由化。美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规制数字产品的模式尽管值得商榷,但确实为WTO规制数字产品贸易进行了先行的尝试,拓展了其国内政策的国际空间。美国这种竭力将其国内政策推行为国际共同立场的做法,对于经常主张与国际接轨并被动接受国际规则的中国来说,无疑值得借鉴。【关键词】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数字产品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12)05-0142-12对于数字产品的规制①,美国在1997年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就表明了追求电子商务全球自由化的立场。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多次谈判中,它也积极阐述主张,但由于与欧盟立场的巨大差异,在WTO框架内数字产品贸易的谈判没有取得多大的进展。于是美国开始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的形式,输出它的价值观念,拓展其政策的延伸空间。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开拓了以国际性法律第2页共33页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3页文件规制数字产品贸易的先河,值得关注和研究,本文试图作以分析。一、美国数字产品贸易的立场与自由贸易协定(一)WTO框架内美国关于数字产品贸易的立场因特网的迅猛发展为数字产品如电影、音乐及软件的跨国在线交易提供了不断增长的空间,数字产品的贸易额每年都在不断地增长,数字产品贸易亟须一个全球性的贸易框架来规范。然而,当前的情况是在全球范围内并没有明确的贸易规则来规范数字产品贸易,只有美国在WTO的谈判中明确表明了它的立场。首先,在电子商务的定性上,在WTO多边贸易谈判中,美国主张电子商务应当适用关于货物贸易的关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规则②。这和美国积极主张电子商务贸易自由化原则是分不开的。虽然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GATS)和GATT的宗旨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但是从WTO法律适用的角度上看,对数字产品贸易如何定性,是将其归为“货物”还是将其归为“服务”,将直接影响到数字产品在跨境交易时的法律适用和相关待遇。如果数字产品属于货物,其贸易将适用GATT;若属于服务,则其贸易适用GATS。由于二者在核心规则诸如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的实施上有着明显的不同③,因此,在不同协定的规范下,数字产品的自由化程度也就有着明显的差异④。其次,在关税上,美国在WTO谈判中积极倡导电子商务的零关税。1998年第3页共33页第2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33页5月,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亲赴WTO部长级会议,敦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永久免税的建议。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最终与132个WTO成员方签订了维持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并向WTO总理事会提出了一项建议,呼吁WTO成员就“维持现有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做法”达成协议⑤。该协议要求对在互联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免征关税。目前,WTO中免税的决定只是针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尽管WTO《信息技术协议》限制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GATS下的服务承诺也禁止征收关税,但是这些规定都不是永久性的免税法案。从2001年至今,WTO成员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多次讨论,但却始终未达成一致。美国主张适用GATT和“零关税”原则遭到了以欧盟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强烈反对,欧盟主张适用GATS,并提出了“文化例外”(cultureexception)原则。为了使该原则能够得到更广泛地认可,在欧盟的推动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于2005年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由于在原则性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WTO框架内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