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04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11-30【生效日期】1999-11-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欠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设、管理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坚持发展集中供热,有计划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
规划、物价、环保、房地、供水、供电、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供热系统要采用高效、节能型设备,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
对旧建筑物的供热设施要逐步进行改造,采用先进设备,做到方便用户,利于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