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思考曹明德非常荣幸来到清华大学这个世界一流的学府,也非常荣幸来到清华大学法学院这个中国一流的法学院
还要感谢我们主持人王明远教授、博士的溢美之词
下面我就进入正题,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几点思考
实际上这个话题,我几年前就开始思考
后来也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取得了成功
何为“生态补偿”
目前学界对此并未达成共识
一般认为,生态补偿是指生态服务受益者对生态服务的提供者所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偿
相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而言,生态补偿是对人类的某种活动所产生的生态环境的正的外部性所给予的补偿
这一概念相当于国外的PaymentforEcosystemService(PES)或PaymentforEcosystemBenefit(PEB)
生态补偿原先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
环境法学借用了这一科学术语,但其涵义至今不甚明确
依笔者管见,生态补偿理应包括以下两层涵义:一是指在环境利用和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国家通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以实现所有者的权益,或对保护环境资源的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以达到促进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目的;二是国家通过对环境污染者或自然资源利用者征收一定数量的费用,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或者用于开发新技术以寻找替代性自然资源,从而实现对自然资源因开采而耗竭的补偿
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西部地区是我国江河源头、水土流失敏感地区或濒危物种的栖息地,是中国的江河上游、风沙源头,其生态环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中下游及全国广大区域,从而影响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另一方面,由于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如长江上游)与生态服务的受益者(如长江中下游地区)在地理范围上的不对应,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导致生态服务提供者无法得到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