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会结构与运作的立法思考2001-08-08公司董事会,处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枢纽地位,对公司生存与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
因此,如何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运作,对于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法律制度的缺陷(一)董事会的结构不够合理
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有关董事会的组成规则没有明文规定
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唯独董事会没有规定组成规则,这样就不便于实际操作,致使董事会的构成人员中很少有小股权代表,多为国家股及法人股代表,大股东垄断现象比较严重
第二: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的个人条件没有予以规定,造成了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素质达不到科学决策的要求
因为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和业务执行机构,担负着日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重任,因而就必须要求其组成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水平,其董事的选任适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运营成败
第三:董事会成员绝大多数是企业的经理人员(内部人),同时,董事会普遍缺乏一些辅助机构,如财务审计委员会、报酬与提名委员会等
在一些企业,董事会下虽然设立了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但作用很有限
(二)股东大会权限过大,决策机构职能弱化
随着公司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发达,资本证券化,股东多元化,股票经常易手他人,股东分散,这些特点决定了需要加强专门经营机构——董事会的作用,使公司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作出准确灵敏的反应
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机构都经历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发展过程
但从我国公司立法来看,仍存在“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残余
比如《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的权限也明显多于董事会,其中明显应由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