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行政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据可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制定的、在公司内普遍适用的、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公司人资部负责组织起草并审核公司各类规章制度草案,负责组织修订各类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管理制度草案的起草
第四条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其他关联板块参照执行
第二章制度计划的编制第六条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应编制《年度规章制度订立计划》
第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制定制度的,应在每年年末订立计划并提交人资部
人资部对各部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的草案,逐级上报,经公司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承担制度起草任务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年度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必须向人资部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计划的,由人资部再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第三章制度草案的起草第十条规章制度的草案应当由提出计划的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由提出计划的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起草;综合性的制度由人资部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可以组织专门小组,也可指定专人,人资部对起草工作及时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起草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章程》相抵触;(二)起草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公司实际和发展情况,切实可行;(三)起草的规章制度应结构规范、条文清晰、逻辑严密、概念准确、语言精练
第十三条制度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应在上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