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法规名称】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管文化艺术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07-02【正文】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管文化艺术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准则第1条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文化艺术财团法人(以下简称文化法人)之设立许可及监督事宜,特订定本准则
文化法人之设立许可及监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准则办理
第2条本准则所称文化法人,指以从事有关文化艺术事务为目的,经本会许可依法设立之财团法人
第3条文化法人之设立,其设立基金之现金总额须足以提供设立目的事业所需之经费,并不得少于新台币参仟万元
第4条文化法人之设立应依捐助章程设董事会,由全体董事向本会申请许可后,依法向该管法院声请登记
以遗嘱捐助设立者,由遗嘱执行人申请许可后,依法向该管法院声请登记
第5条捐助章程应记载下列事项:一目的、名称及主、分事务所所在地,名称并应加冠文化属性
二捐助财产种类、数额及保管运用方法
三业务项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设有监察人者,其名额、产生方式、任期、改选、补选及解聘
五董事会之组织、职权及其运作方式
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六解散或撤销许可后,剩余财产之归属
七定有存续期间者,其期间
以遗嘱捐助设立之文化法人,其遗嘱未载明前项规定之事项者,由遗嘱执行人依前项规定订定捐助章程
第6条申请文化法人之设立许可,应向本会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一申请书
二捐助章程;以遗嘱捐助设立者,其遗嘱影本
三捐助财产清册及其证明文件
四董事名册及其身分证明文件;置有监察人者,监察人名册及其身分证明文件
五愿任董事同意书;置有监察人者,愿任监察人同意书
六捐助人、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同意于文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