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1页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的视角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内容提要: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
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就其中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归责事由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第2页共21页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1页一、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1条为中心《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
[2]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相较购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