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论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陈磊张丽[摘要]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家经由判例、学说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制度
我国在立法上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可以明确的一点是,让与担保有其独特的优势,本文分析了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极其自身存在的问题、潜在的风险,意在说明让与担保制度存在的意义
[关键词]让与担保优势缺陷风险及防范一、让与担保的涵义及其基本特征(一)让与担保的涵义在学界让与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作为担保的财产来达到信用授受目的的担保制度
它包括两种类型:一为让与式担保,二为买卖式担保1
学界一般认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让与担保是指狭义上的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移转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成立通常应具备三个要件: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页共13页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3页第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前提;第二,标的物的财产权的移转是条件;第三,标的物的财产权发生移转是为实现担保之目的
本文即以狭义的让与担保作为研讨的对象
(二)让与担保的基本特征让与担保作为一项独立担保方式,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与普通的担保方式相比,让与担保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是以让渡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转移其他整体权利)的方式而进行的担保
所以,有的学者描述它为一种“手段明显超过目的的信托行为”——转移所有权只是形式上的表现手段,而其实质的目的却是担保债务的履行
第二,担保债务和担保标的物的广泛性
一般的担保权仅担保已有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