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谈恢复执行程序存在的不足与完善一、恢复执行程序存在不足问题目前,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中止执行案件、发放债权凭证案件、执行和解案件的恢复执行问题缺乏系统、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在认识和操作上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对恢复执行条件的掌握宽严不当,随意性较大一是对恢复执行条件掌握过严、操作上过于机械,导致错失恢复执行时机
主要表现是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时,一味要求其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并经过繁琐的审查程序后才恢复执行
这对于偶然发现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以及偶然发现被执行人正在运输、处置财产等突发性情况,显然不能适应
同时,由于当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准确、充分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证据,还有较大局限性
因此,执行工作中若机械地强调当事人主义,忽视执行工作固有的行政性、机动性特点,也有与国情和现实不符之处
二是对恢复执行条件掌握不严,导致案件恢复执行后难有进展,只得再次中止执行或再次终结执行程序
表现在只要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即一律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或不加调查了解,即依职权贸然恢复执行程序
有些案件即使恢复执行,往往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多还是再次中止执行或再次终结已启动的执行程序,从而陷入“中止——恢复——再中止”式的怪圈,徒然浪费执行资源
造成上述恢复执行把关不严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担心驳回申请执行人关于恢复执行的申请后,可能导致申请执行人到处上访、信访,对执行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三是在对恢复执行条件的把握上,对中止执行案件、债权凭证案件、执行和解案件的具体区分不细致
这三类案件性质不同,其恢复执行的条件自然有所区别
其中,民诉法对执行和解案件恢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