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论不可抗力制度【摘要】不可抗力是跨越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重要概念,该术语起源于法国,但却融入英美法和其他大陆法国家
在不同法律传统下,不可抗力的内涵及外延都有所不同且具有弹性,其法律预定的效果也绝非仅限于免除责任,还应包括解除合同和延期履行等
笔者认为,只有当不可抗力成为债务履行受阻的最近、唯一和关键原因时,才能引起预定的法律效果即缓和民事义务以及分配交易风险的制度功效
无论如何确定合同的概念,合同给当事人以利益期待,概莫能变
当事人通过签约来确定未来利益,通过履约将其转变为现实利益
任何背离约定的行为,均将妨碍合同目的之最终实现,并将受到伦理抨击和法律责难
然而,不可抗力等意外事件,若足以影响履约且非为当事人订约时所能预见,亦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时,基于衡平思想,自宜免除当事人继续履行和赔偿责任
因此,不可抗力具有缓和民事义务和责任的特殊效果
一、不可抗力的功能:缓和民事义务不可抗力规则源于《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借鉴法国法基础上,创设了债务履行不能制度
德国法院还另行创立“情势变更”规则,以补债务履行不能的不足
为了解决类似问题,英美判例法创设了合同履行的“不可能”和“不现实”以及“合同目的落空”等规则
可见,各国都将不可抗力当作解除合同或者免责的法定事由,唯各自的接受路径和方法不同
(一)英美法:从绝对义务向严格义务的转化英美法长期信奉“严守合同义务”原则,除非合同明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应承担意外事故引起的合同不履行的责任
“当事人通过他自己订立的合同规定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时,尽管由于不可避免的必然性会发生偶然事件,如可能的话,他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为他可于订立合同时对此事作出规定
”[1]英国法院认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履约行为取决于他方的履约行为,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