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源项目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核依据(一)《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财政厅增设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的通知》(黑编[2007]141号)(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一五”财源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87号)(三)《黑龙江省县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办[2001]28号)四、审核条件(一)产业类财源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全省财源建设总体规划,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对财政回报水平较高,项目单位上缴税金一般应在100万元以上;开发(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要经过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批准,产业聚集水平较高
(二)经财源建设推进组实地考察论证,列入年度财源建设项目推进计划,并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产业类财源项目主要通过项目单位贷款贴息、奖励补助和基础设施配套无偿资—1—助政府方式给予支持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以无偿资助政府方式给予支持
五、项目申报1、由市(地)、县(市)提报《产业类财源项目报告》、《基础设施建设类财源项目报告》,省财政厅组织财源建设推进组考察论证并经财源处核准后,列入年度财源项目推进计划
2、对列入年度财源项目推进计划并提出财源建设资金扶持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
3、对符合财源建设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在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源建设资金规模内,择优给予无偿资助政府或项目贷款贴息扶持
六、资金审核(一)审核资料1、无偿资助政府项目
财源项目报告、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文件,以及政府配套资金支出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贴息项目
本项目上年10月至审核日在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企业银行贷款、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账册(复印相关账页),企业本年缴税凭证,以及经上年度企业决算报表、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