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辽东学院〔2009〕15号)第一条为了丰富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营造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氛围,促进学校面向学生的学术讲座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或二级教学部门面向全校本、科学生举办的,由学校教师和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和知识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
第三条学术讲座分为学术报告、科普知识讲座和人文知识讲座三种类型
第四条学术讲座分为校级学术讲座和院级学术讲座
校级学术讲座面向全校或者部分专业学生,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承办、二级教学部门组织学生参加;院级学术讲座面向本院学生或部分学科领域学生,由所属学院具体承办、有关二级教学部门组织学生参加
第五条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
第六条学术讲座应内容充实,格调高雅,具有先进性和时代感,应正确处理好学术性与普及性,科学性和人文性之间的关系,应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出发,围绕科普知识教育、人文素养提升以及相关学科领域最新前沿研究成果等确定讲座主题
第七条面向学生的学术讲座活动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或二级教学部门具体举办和组织学术讲座活动
第八条二级教学部门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
每个二级教学部门每学期至少开设1个学术讲座
第九条教师为学生开设学术讲座是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具备开设学术讲座条件的教师要根据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结合相关学科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科技成果以及国内外热点问题等,为学生开设学术讲座活动
第十条二级教学部门学期初安排学期学术讲座计划,填写《辽东学院举办学术讲座计划表》;举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