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基地土地被征用,该如何补偿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计委、财政、国土资源厅、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8月3日经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为使我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有效改善投资环境,合理调整国家、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不分投资主体、投资性质和来源渠道,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模标准(一)交通基础设施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100公里(含10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项目和地级以上公路运输站场项目
沿海港口1万吨级以上泊位、航道建设项目
内河250吨级以上航道及1000吨级以上泊位
干线铁路和重大站场项目(不含铁路专用线)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第1页共8页(二)能源基础设施
30万千瓦以上大型火电厂
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
天然气输气管道及配套工程
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
(三)城市基础设施
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水厂
日处理5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
日处理300吨以上垃圾处理厂
日供气8万立方米以上燃气供气厂
四车道以上和长20公里以上的环城公路
(四)农业基础设施
国家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工程、西江干流防洪工程
日供水利能力6万吨以上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