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顺通煤矿地面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地面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每项建筑、检修工程都必须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中有明确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科室有关人员向工人讲清安全操作方法和注意的安全事项。2、现场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3、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登记,加强人员管理。4、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装置、排水系统、材料堆放和仓库工棚等临时设施必须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5、施工现场临时架设的电线与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和悬吊高度,应征得矿方同意并符合本地电业部门的规定。6、施工现场应有临时安全、交通标志。危险区域应设警戒线、悬挂“危险”、“禁止通行”等标志。7、进入地道、管道、硐室等空气不流通的场所,必须先采取通风等。8、高空作业所用的材料堆放稳妥,所用的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9、施工前要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传达、学习,并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10、因施工时损坏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设施、标志必须及时更换。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顺通煤矿(地面土建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制度地面土建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制度为加强我矿基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施工管理,确保优质、快速、高效建设我矿工程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一、一般规定1、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考核,首先遵照行业有关规定以及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2、考核必须依照本矿质量管理制度;矿下发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等工期为依据。3、本办法确定处罚金的,以处罚通知、罚款单确定交纳时间为准递交罚款,核减合同款的以支付月度款或其它结算费用时扣除。考核事宜由本矿基建部以罚款通知等书面形式发出。4、罚款和核减合同通知由本矿基建部汇总管理,罚扣款列专帐作为工程奖励基金使用。5所有罚款必须交由本矿财务部统一管理,且做到“收支两条线”二、进度计划管理1、各类工程开工前,应遵守《工程开工报告制度》,办理开工报告。处罚办法按照该项制度规定执行。2、对于工程总进度计划确定的重要工期项目,必须切实保证。对由于施工单位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的,属单项或单位工程竣工工期,每发生一例,属施工合同约定的,按照施工合同处罚,属施工合同未明确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1万元;对中间工期要求,属于关键线路项目,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例,核减责任单位合同额0.5万元;属非关键线路项目,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例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0.3万元;属零星工作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次,处罚金0.1万元。上诉未完成项目经协调调整工期后,仍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次,在原处罚额度的基础上加倍处罚。3、不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每发生一例,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500元。4、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单位调度、指挥,如出现无视协调、调度的现象,每出现一例,除限期纠正及承担造成损失费用外,处罚金500元;如影响相应工程或相关工程施工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0.3万元。5、建设单位要求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如:统计表、计划表、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必须按照确定时间递交。如未按期提交的,每发生一例,处罚金300元,如因未按期递交而影响相关单位工作的,每发生一例处罚金500元。三、质量管理1、发生质量事故,给今后安全生产造成或留下隐患,造成工程达标创优无望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办法处罚。2、发生质量事故,未给今后安全生产留下隐患,但对达标创优得分有影响的,每发现一例,经整改能够满足达标创优要求的,核减责任单位全同款2000元经整改仍不满足达标创优要求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1万元。3、发生质量事故,未给今后安全生产留下隐患。对达标创优没有影响的,除责令整改外,情节严重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1000元;情节较轻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元。4、发生一般性质量事故、记录性事故,或虽未构成事故,但属不符合规范、规程要求的质量问题,除责令整改外:土方工程每发现一起,处罚金1000元;模板工程每发现一起,处罚金1000元;钢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