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财行〔2005〕2号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支出预算管理体系,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环保局1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2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用于列入集中整治目标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包括“三产”污染集中整治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清洁生产试点和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
包括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大气自动监测系统和应急事故监测系统项目
(五)全区环境保护战略及规划研究
(六)列入全区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具有较好环境效益的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3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