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导员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辅导员。二、考核内容与标准第四条辅导员考核以《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实绩等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和能力,尤其是在完成重大任务中的表现,重点是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三、考核程序第五条辅导员的考核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考核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在辅导员做好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门、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考核指标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科学公正。(一)自我总结:辅导员对本人一学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对照《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向所在学院党委、党总(直)支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二)学生测评:占50%。各学院党委、党总(直)支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民主评议,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测评情况。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测评时间可提前在每年六月进行。(三)学院测评:占30%。各学院党委、党总(直)支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组织相关人员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四)学生工作部门测评:占20%。学生工作部门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五)学校评审:学工部对学生、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的测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提交学校进行联评,评选结果上报校党委审批。第六条各学院党委、党总(直)支每学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对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并将学期考评结果报送学工部备案。四、考核结果及使用第七条辅导员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名额控制在辅导员总人数的20%以内。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评选先进、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五、附则第十条在考核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确定为优秀等级:(一)辅导员所带班集体中,有获省级以上表彰的;(二)辅导员所带学生中有2人以上获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在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校表彰的。第十一条在考核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级:(一)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二)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三)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六)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八)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起执行,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表2.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测评表3.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测评学生用表附件一: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表(200——200学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原毕业学校、专业何时任辅导员职务职称现任工作学院年级(专业)负责学生数兼任其它工作每周兼任教学课时数参加进修、学习情况学年小结(另附材料)学院意见领导签名(盖章)年月日学校意见领导签名(盖章)年月日附件二: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测评表学院辅导员姓名200年月日序号项目(分)考核测评内容评分本人自评学院测评学生工作部门测评1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