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镇江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10〕4号)和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镇江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镇创业建领〔2010〕19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有效、安全地使用好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特制定镇江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立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由市政府和京口区政府分别出资250万元,专项用于镇江市京口大学生创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大学生创业扶持
第三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由镇江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按规定发放创业借款、创业成功奖励和项目无偿资助
第四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有效扶持、公平守信、依法监督”的原则,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章创业借款第五条申请创业借款的对象为毕业五年以内的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研究生,其创办的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按国家规定在示范区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二)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四)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创业借款按下列情况分四档实施:(一)注册资本在2-10万元,吸纳就业3-5人(含5人)的个体工商户或服务型、贸易性实体,可一次借款2-4万元;(二)注册资本在11-20万元,吸纳就业6-10人(含10人)的生产型实体或研发型实体,可一次借款5-6万元;(三)注册资本在21-50万元,吸纳就业11-20人(含20人)的生产型实体,可一次借款7-8万元;(四)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20人以上的生产型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