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新(扩)建工程基建移交生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以下简称“公司”)新(扩)建工程基建移交生产(以下简称“基建转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新(扩)建工程投产发电后能够形成稳定的生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并网发电240小时后,与公司基建部组织的机组240小时验收一起开展基建转生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工程移交生产工作,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编制依据第四条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办法
(一)GB/T2036
12-2006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二)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三)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四)DL/T666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五)DL/T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工程(六)DL/T56
121-2004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标准(七)风电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八)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九)风电机组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操作手册、调试手册、安全手册和维护手册(十)风电机组订货合同中的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十一)风力发电机组电气系统图纸及有关标准(十二)生产准备工作大纲(十三)风力发电场检修与维护技术导则(电控分册)(十四)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第三章基建转生产验收条件第五条基建转生产验收条件(一)基建合同完成率95%以上,土建主体工程全部结束,电气安装工程全部投运;(二)发电机组全部并网发电,并通过240小时试运行考核,无影响安全生产运行的缺陷;(三)生产准备工作全部完成,运行维护人员已通过业务技能考试和安规考试,具备电场生产运行管理能力;(四)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生产资料整理分类完成,具备进行查证核实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