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餐饮服务经营者),不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为餐饮业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
第三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公布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监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