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部门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汇总表单位:(公章)填表时间:2013年7月7日权力类别合计保留取消下放调整其他行政许可1010----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10399--4-行政征收44----行政强制55----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11----行政备案------行政划拨(资金类)------政务服务事项------其他权力------合计123119--4-填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0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许可实施主体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8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必须经市政主管部门同意;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15812615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复议、诉讼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0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履带车、铁轮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许可实施主体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8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必须经市政主管部门同意;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15812615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复议、诉讼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0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种管线等设施许可实施主体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2、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9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3、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经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建设;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15812615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复议、诉讼讼)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0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或者其它悬挂物许可实施主体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9条: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六款:禁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2、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8条第三款: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3、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24条第六款:禁止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它悬挂物;4、市级规范性文件:《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28条第三款: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