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法规名称】台湾省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新89
14订定)【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09-30【正文】台湾省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新89
14订定)第1条本规则依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第十六条第四项及第二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会务委员会)每次会期不得超过三日,因议案较多时,得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延长之,但延长期间不得超过三日,并以一次为限
会务委员会幕僚业务由农田水利会(以下简称水利会)办理之
第3条会务委员会开会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主持会议,必要时得互推三人为主席团,轮流主持会议
第4条会务委员出席会务委员会议之席次,于报到时抽签定之
第5条会务委员会开会时,水利会会长、总干事、主任工程师及各组室主管,均应列席会议
第6条会务委员会会议出席人员及列席人员,于开会期间,均应分别签名于签到簿
第7条会务委员应亲自出席会务委员会,除公假外,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会务委员请假时,应事先以书面叙明理由向会务委员会为之,请公假者,应检附证明文件
第8条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会务委员会召集人应于开会七日前,将开会事由、时间及地点通知各出、列席人员,并报请主管机关派员指导
第9条会务委员会开会前应清点人数,非有应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会
出席委员不足开会额数时,召集人得宣告延长之,延长二次仍不足额时,应将连续二次延会之事实及第三次延长开会时间,以迅速方法通知未出席委员,届时仍未达开会额数时,应另订期开会
第10条议事日程所列入议案议毕后,主席即宣告散会
散会时间已届而议事未毕,由主席征得出席会务委员过半数同意后,酌定延长时间或宣告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