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9页【法规标题】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08-11-28【失效时间】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