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页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文件宁人发〔2001〕154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人事业务社会化管理和系统服务,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人才资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事宜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人才交流机构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人事管理行为规范
人事代理的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保护
第五条人事代理对象:(一)经各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颁照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辞职或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其它流动人员
第六条人事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委托对象提供相关人事代理业务
流动人员个人既可在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