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作物种子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XX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经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XX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种子经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种子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种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种子经营者对其销售的种子质量负责,其销售的种子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适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
种子经营者销售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品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
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范围以国家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程序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二)受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经营种子的;(三)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四)农民个人出售、串换自繁自用的剩余常规种子的
有前款第(一)、(二)、第1页共4页(三)项情形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市或县(市)、XX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受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还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