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基本问题导论房地产法的基本问题第一节房地产的相关概念辨析房地产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有人称房地产法在我国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律
高富平、黄武双:《房地产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大多有土地法或不动产法
而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制定物权法,也就不存在物权法体系下的不动产法
事实上,房地产在我国是最主要的不动产,人们习惯上把调整房地产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统称为房地产法
李永泉主编:《建筑法与房地产法概论》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当前,在制定物权法的背景下,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下,重新审视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其意义不言而喻
一、房地产概念辨析(一)房地产的概念关于房地产的确切含义,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学说上,关于房地产的含义界定观点颇多,差异较大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房地产是房屋及其相关联的土地;(2)房地产是土地及其固定物;(3)房地产是作为财产的房产和地产及对房产和地产的经营活动
李寿庭:“论房地产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外房地产导报》1996年第22期
上述几种不同的定义,其分歧在于房地产中以谁为主、房地产所包容的范围有多大
房地产究竟是以房产为主还是以地产为主
房地产是仅指土地及其固定物或房屋及相关联的土地,还是应包括与它们相关的权利及经营活动
房地产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被称为不动产(realestate),各国对房地产的规定不尽相同
在美国,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其上的永久性建筑物以及基础设施和诸如水、矿产等自然资源,还包括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日本民法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
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构成部分,而且其构成部分还必须是固定附属土地之上
英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及附属于土地的人工构造及附带的各项权利,且地上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