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XX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设区市建设局、XX市政园林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提高质监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省厅制订了《XX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抓好工作落实,省厅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进行考核。XX省建设厅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XX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提高质监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监督人员系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且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督证),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监督人员实行分级制,分为一级监督师、二级监督师、监督员三个级别。第二章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第四条省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布考核结果。省建设厅设立考核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人员考核、考试等日常事务工作。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第五条考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㈠受理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申请;㈡组织监督人员上岗培训、考试、考核;㈢发放监督人员监督证;㈣建立监督人员档案;㈤受理监督人员违规行为扣分备案工作;㈥其他与考核有关的日常工作。第三章监督人员任职条件第六条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㈠具有工程类相应学历,有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相应的年限及经验;㈡获得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㈢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㈣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㈤持有行政执法证件;㈥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经省建设厅组织上岗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监督证。监督人员监督级别按下列标准考核确定:㈠一级监督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研究生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7年以上,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0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3年以上;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或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或岩土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师等一项执业资格。㈡二级监督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研究生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2年以上,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8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3年以上(边远山区);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或岩土工程师等一项执业资格。㈢监督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研究生学历、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3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边远山区);2、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第七条具有相关工程类相应学历的监督人员其工作年限介于第六条两个级别之间,但职称或执业资格达到高一个级别相应条件要求的监督人员,可申请高一级别的考试类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可取得相应级别的监督证。第八条自本细则发布施行之日起,新进监督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边远山区(系指辖区内年监督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县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