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9页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案例评析近年来,社会上不时发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各级政府部门和检察机关明显加大了对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的力度。据统计,仅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卫生系统渎职侵权案件199人,其中其中玩忽职守罪105人;滥用职权罪19人。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卫生系统渎职侵权案件105人,其中其中玩忽职守罪65人;滥用职权罪19人;非法搜查罪4人;受贿罪4人;传染病防控失职罪2人。综合分析所查办的卫生系统渎职侵权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发生在履职过程中;涉及犯罪罪名较为集中,其中前三位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搜查罪;基层卫生监督主管负责人涉及渎职犯罪较多;刑事问责呈上升趋势。形势如此严峻,卫生监督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了解在医疗服务执法监督(乃至全部卫生监督)工作中涉及刑事犯罪的相关犯罪构成及重点问题辩析,认真分析涉案案例,把握问责抗辩重点,吸取问责经验教训,努力依法做好医疗服务监督,确保卫生监督事业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文试图对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最常见涉案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搜查罪)的犯罪构成、证据要求、抗辩关键点及涉案案例予以辨析,以期能探索医疗服务监督面对刑事责任追究的基本抗辩切入点和医疗服务监督面对刑事责任追究所应吸取的经验与教训,以诫后事后人!第一章医疗服务执法监督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第2页共79页第1页共7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9页常见罪名界定及辩析要点一、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下列问题: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下列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并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4)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行为人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应注意两点。(1)滥用职权的本质是违法行使国家机关所赋予的职权;(2)滥用职权的表现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为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如基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擅自同意无证行医者缴纳管理费第3页共79页第2页共7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79页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等;二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不按规定的程序、方式、方法等行使职权,而是随心所欲地决定或者处理公务,甚至玩弄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3.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超越了职权或者违反了有关规定而故意为之,方能构成本罪。4.本罪属于结果犯,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