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作出规定
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明晰,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查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严峻、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征询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讯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搜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关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关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关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缺乏,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讯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犯罪情节细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