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治理日前,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我国十多个负责金融监管的部门共同公布了对于网络借贷的监管和要求相关内容的明确规定,对此方面内容给予了充分的指导意见,此举的实行极大地规范了我国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使整个体系能够发展的更加平稳安定,同时此借贷平台的灵活性对某些中小微企业的资金运营和需要也有着极大的帮助
同时针对存在于P2P网络平台的乱象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暂行办法》也被发布,此举对于平台中一些不规范现象的蔓延也有很大的抑制作用
《暂行办法》从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引导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
第一节以“陶秀义”案和“简磊”案为例,分析刑事手段的具体适用一、防止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众多与P2P网络借贷有关或者有可能相互关联的罪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当其冲,甚至于作者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检索了诸多裁判文书,在其中有49篇与P2P网络借贷刑事案件有关,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其中竟有34篇之多,所以该项罪名常常被称为存在于P2P网络借贷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然而在此之中,常常会看到一些企业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向社会融资而融资的原因常常是由于自身融资困难和资金短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从事货币经营、扰乱金融秩序的恶意,客观上也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却被冠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名而被判罪定刑
在我们国家的金融学术领域常常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颇有争议,众说纷纭,有些人认为通过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金融交易秩序”得到了极大的保障,所以通过这种说法,自从设立此罪名一开始就往往被代表了对金融机构行政或者运营的保护伞功能,1同时有些不太正规的金融活动虽然正规但却会被某些泛化的“公众存款”所混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经济和民间金融的发展有着很大的抑制作用,即使如此,但是谁也不能否认它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不能一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