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黑社会性质犯案的判定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为了更加准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益的
尽管如此,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解释》对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发展组织成员”、“包庇”、“纵容”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仍然有很多值得探讨的理论与实践上的难题
一、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我国刑法分则第294条中第1款和第2款分别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两个不同概念
对此,应该如何理解并准确加以区分
我们认为,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刑法在同一条的不同款中使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两个词,表明立法者强调两者应该是在严格区分的意义上加以适用
(一)黑社会组织目前,国内外对如何界定黑社会组织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国际社会一般把有组织犯罪认定为黑社会犯罪,二者的含义基本上是统一的
1991年10月,莫斯科有组织国际研讨会文件在论述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方面时指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和控制的、组织相对稳定、具有社会控制之防护体系的犯罪集团通过暴力、恫吓、腐蚀和大量盗窃等违法手段实施的犯罪活动
总结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规定和理论,黑社会组织一般都具备下列特性:1、地下社会性、2、组织严密性、3、行为强暴性、4、经济敛财性、5、政治腐蚀性、6、地方称霸性
上述这些特征,都是认定黑社会组织的依据,但最本质的特征是对社会的非法控制
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是一种合法控制,第1页共9页而非法控制对抗合法控制,并削弱合法控制,这就是黑社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