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年07月0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以下简称建材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