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页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袁中强案情简介:2005年7月7日21时10分许,华某驾驶鄂A-CA047号小客车顺解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古田二路某中学门前时,遇行人韩某未走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华某因没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致使其所驾驶车辆的车头将韩某撞倒在地,韩某倒地后又被沿解放大道由西向东直行的大货车右后轮碾压致伤,事故发生后,大货车驶离现场
韩某骨盆骨折及其他综合损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
交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
在长达20天的调查中获悉两条线索:一、一自称徐某的司机用外地神州行电话卡向硚口交警大队报告称:是鄂A-84877大货车从韩某身上碾压过去的
此后交警大队与该司机便联系不上了;二、事发现场的目击证人肖某第一次向交警陈述:这辆大货车很长,具体车牌型号因为没有看到车头面就没有看清楚,车号是鄂A-84877,第二次清笔书写证言:……此刻又有一辆同向行使的大型货车车号好像是鄂A-84877,又向受害青年身体行驶过去……
承办警官依据上述证言遂作出如下认定:华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韩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孙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孙某即鄂A-84877车主)
随后受害人韩某便将华某及车主孙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硚口区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对韩某受到伤害的事实无争议,但孙某否认其车在事故发生时,到过事发现场
因此,对于孙某是否承担责任,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孙某出示两组证据:一、三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某及其车辆事发时不在现场
二、二份书面证据,证据⑴事故发生时孙某正和三证人之一刘某正在通话中;⑵孙的车辆自重10
如若从韩某身上碾压绝不只是致其骨折损伤
故此法院将两方证据审查认定后不予采信交通大队事故认定书,驳回韩某对孙某的诉讼请求
这是该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