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0页东北电力大学在籍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为切实贯彻落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进一步健全我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保障我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权益,推动我校医疗卫生工作的顺利展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9〕54号)及《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府发[2007]10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吉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含外籍留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及自愿的原则均应统一纳入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证体系范围内
二、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一)缴费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
(二)政府补助1、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参保,由财政给予每人每年9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7元,市财政补助18元
2、其他大学生参保,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市财政补助16元,学生本人缴纳20元
以上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可享受多项补助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可通过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社会慈善捐助、财政部门安排的大学生日常医疗经费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大学生日常门诊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三、参(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