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挂牌出让工作程序1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挂牌人)组织实施,委托市地产交易市场具体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地块的基本情况、竞买办法等内容,并接受竞买人的竞价申请,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轮番报价,挂牌人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除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挂牌公开交易方式出让:(一)对旧城改造中,拆迁量大、竞争性弱的项目,经规划、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旧城改造项目所在城区政府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二)大型综合商场用地、四星级以上酒店用地、度假及高级娱乐设施用地;(三)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在满足城市功能布局要求所需配套基础、公共建筑设施用地之外应依法有偿供应的;(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可实行挂牌出让的其他用地
第四条挂牌人应当至少在挂牌起始之日前30日发布挂牌会告
凡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均需在市地产交易市场公示,地块面积5000平方米(7
5亩)以上的,还需在当地新闻媒介上公告
第五条挂牌公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二)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挂牌交易地块有关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挂牌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七)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六条挂牌出让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在市地产交易市场挂牌公告,公布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