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6页书记员核心职业技能(庭审笔录制作训练)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训练视频资料】http://imedia.eastday.com/node2/node1282/wltszb/tszb/node2029/index.html【参考答案】法庭审理笔录案由: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人审判长:周笑代理审判员:陈宜沈伟宾书记员:王充记录如下: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请坐。就坐在上诉席位一方的当事人请向法庭报告一下你们的情况。:上诉人吴军、吴爱祥。两位上诉人的代理人是北京市中赢律师事务所上海分属的闵天阳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第2页共26页第1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6页审:被上诉人席位上就坐的当事人请报告一下你们的情况:被上诉人何丙针、付言娟、可采英、何晓双。四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了两名委托代理人,一名是上海市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还有一位是被四个上诉人的亲属孙有根。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孙有根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审:原审第三人天安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黄埔支公司的当事人是否到庭第三人:到庭了,黄埔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审:现在开庭!本庭今天审理的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院审查明的事实表明,吴军驾驶吴爱祥的轿车在南汇区南六公路发展东路附近撞击同向的两辆轿车后,车辆应故失控,冲过中间绿化隔离带,与对面驾驶轻便摩托的何振华相撞,造成何振华死亡。现何振华亲属提起诉讼,向吴军及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吴爱祥索赔人民币82万余元。原审判决吴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家属574210元。车辆投保人天安保险公司上海市黄埔支公司承担强制责任险52000元。并且判决吴爱祥与吴军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吴爱祥、吴军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上诉人吴军、吴爱祥与被上诉人何丙根、付言娟、第3页共26页第2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6页可采英、何晓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周笑,代理审判员陈宜、代理审判员沈伟宾组成。由周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充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上诉人:不申请?被上诉人:不申请?第三人: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51条、第52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上诉人:听清楚了?被上诉人第4页共26页第3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26页:听清楚了?第三人:听清楚了?现在进行法庭的事实调查阶段。两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一致:一致?请陈述一下你们的上诉请求: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南汇区人民法院2007汇民一民初字第47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申,或者直接予以改判。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死者何振华,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第一,无证驾驶;第二,在非机动车内行使;第三,没有按规定带安全帽。因此此起交通事故何振华本身有严重的过失,而不是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一般过失。为此南汇交警支队认定死者何振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对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死者何振华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于法于理均无据,更不符合法院审判该类案件的惯例。其次,上诉人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