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高校学生“学程无虑”保险计划2007年4月1日,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及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海大学生医疗保障),这是本市为沪上50余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做的一件意义非同寻常的实事,说明本市高等学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化建设开始正式实施。为大学生健康与安全提供保障,真正构建和谐校园,不仅需要政府方面的努力,更需要广大学生和社会界的积极参与。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中也明确提倡:“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只有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才能使学生获得全面和充分的保障。为响应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二十年开办学生保险的丰富经验、本着“重服务、轻效益,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的指导思想,结合高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特推出了高校学生“学程无虑”保险计划。该保险计划具有保费低、保障全、与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相配套的特点。参加对象:属于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范围及对象的普通高等院校在册大学生。保险期限:按照学年制,每一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利益:(每一保险年度):保险项目保障范围保险金额(人民币:元)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疾病或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及烧伤40,000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住院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按约定比例补偿)100,000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按约定比例补偿)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疾病或意外住院补贴(意外和一般疾病住院每天补贴80元,重大疾病住院每天补贴100元,每次住院给付90日为限,每个保险年度累计补贴180日为限)18,000保险费:人民币90元/人/年,按照学年制一次性收取。保险责任:(每一保险年度):一、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1、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III度烧伤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上述保险责任终止。二、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在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期间所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住院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补偿被保险人在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应由上海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部分(即医疗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障范围外被保险险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分级累进、比例赔偿(见附表),床位费赔偿金额以每天100元为限。第2页共3页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页2、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补偿被保险人在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应由上海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的不属于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即医疗保障范围外被保险险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分级累进、比例赔偿(见附表)。本公司对补偿住院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补偿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补偿两项合计给付金额累计达到该两项责任合计保险金额10万元时,两项保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