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石油和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定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石油和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检机构)质量检验水平的提高,规范企业质检机构的质量检验活动,提高企业满足用户质量需求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质检机构定级是经综合评定后对企业质检机构质量检验能力的级别确定
第三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企业质检机构的定级工作
第四条企业质检机构的定级由企业自愿申请,经质量安全环保部评审合格后,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颁发定级证书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在地区或省、市设立若干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质检机构定级工作的受理和审核业务
分支机构应配备必需的办公资源和人力资源,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质量安全环保部考核合格并批准
第六条定级评审员由质量安全环保部统一培训考核聘任
评审员可由各地方石油和化工行业组织、石油和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分支机构推荐或自行向质量安全环保部申请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企业质检机构的所在单位应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第八条企业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九条企业质检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资源,以满足公正、科学、独立实施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申请程序第十条凡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质量安全环保部(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石油和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定级申请书》(一式二份),注明申请级别,并提供质量手册或相关文件、程序文件目录、必备资源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见申请书)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环保部(或其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文件资料审查的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应在申请时向质量安全环保部(或其分支机构)交纳质检机构定级认定费2000元
第五章评审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