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一条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百八十一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发给或者核准的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机组人员合格证书和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2页共53页第1页共5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3页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五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六条经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