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7页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听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县级所在地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乡镇及以下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兼营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兽药经营活动区域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第2页共17页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7页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的,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兽药批发或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仓库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一般兽药经营企业仓库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其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各类区域、各类品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在同一市、县内有多家直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