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说明一、设定法律依据: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村)民委员会
二、备案条件申请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小区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时间满两年的,或交付使用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从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选举材料应当载明候选人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情况等信息,并向业主公开
3、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推选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推选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