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和国民经济行业新标准的运用,正确分析和评估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对部分统计指标进行调整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一)在“全科目”统计指标同业往来相关指标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对手下设其中项,单独统计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附件1)。(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在季报中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附件2)。1(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进行全面修订(附件3)。(四)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修订相关专项统计制度(附件4)。包括贷款按行业分类、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五)建立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项统计制度(报送机构仅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附件5)。二、2012年数据报送时间及相关要求2012年各金融机构(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安排如下:(一)日报:各金融机构每工作日14∶00前报送前一工作日全国存贷款数据,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免报。前一工作日为周五、旬末、月末时,免报日报数据。(二)周报:每周第一个工作日14∶00前报送上周五人民币数据。(三)旬报:每月上、中旬后第一个工作日14∶00前报送上旬末或中旬末数据;旬末为周五时,免报旬报。(四)月报快报:月后第一个工作日14∶00前报送上月末2数据,遇月末为周五时,免报月报快报。(五)月报:第一批表单于月后4日16∶00前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国家规定放假天数,双休日不顺延。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月报一批于月后6日12∶00前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第二批表单于月后10日16∶00前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1月31日数据于2012年2月24日16:00前随同结转数一起报送。(六)季报:季后20日16∶00前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七)年报:次年5月12日前报送。(八)结转数:月报一批结转数于2012年1月18日16:00前报送,月报二批结转数于2012年2月24日16:00前报送;季报结转数于2012年3月15日16:00前报送。(九)数据修订时间:月报一、二批数据修订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16日12:00前,数据修订日期为17、18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但最晚不超过19日,报数截止时点为最后数据修订日16:00前。季报数据修订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数据报送当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12:00前,修订日期为数据报送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6:00前。以上内容详见附件6。三、其他注意事项3各金融机构于2012年2月10日前按照《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银发[2010]336号附件)的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2012年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各金融机构要及时反映机构变动、会计制度变革、内控机制调整、信息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动态情况,评估其对金融统计数据的影响,涉及统计口径变更的需经人民银行同意后方能调整。如遇数据重大变动,须及时向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报告并提交正式书面说明。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中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附件:1.“全科目”统计指标修订内容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3.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