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出租无忧(出租人)综合保险条款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及被保险人所有、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坐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室内装潢、家用电器及家具
室内附属设施是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等
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等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以及砖木结构以外的其他结构的房屋;(二)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雷击,爆炸;(二)洪水,雹灾、台风;(三)龙卷风、暴风、暴雨、雪灾、冰凌;(四)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五)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和固定物体的倒塌;(六)管道破裂及水渍;(七)用暴力手段进入保险处所的盗窃或抢劫
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在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房屋或其附属建筑物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五)保险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而发生之盗窃;(六)行政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