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略人社发〔2011〕9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我县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切实贯彻新条例的各项规定,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切身利益,根据汉人社发(2011)43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县属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文件1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人员,含聘用的临时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属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费率及基数: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为应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0
5%,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缴工伤保险费在本单位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和社会组织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均按不低于汉中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由单位向县社保经办中心申报缴纳
若职工工资高于汉中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际工资计算
三、缴费方式:财政供养(包括差额)事业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划拨
差额单位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划拨,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向县社保经办中心申报缴纳
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和社会组织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行承担
全额及差额参保单位每年年底前填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及汇总表(同时附电子表格),报县财政局核定工资总额并加盖印章后报送县社保经办中心,据此计算确定应缴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办理程序: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后,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单位垫资进行救治,同时在三天内(节假日顺延)向县社保经办中心报送2事故经过书面材料,并按规定在一个月内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