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残疾人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解决残疾人特殊的生活困难和需求,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XX省实施残疾人保障的办法》,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对象是具有本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
第三条建立镇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帐户,同时制定镇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规定
每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额,原则上根据全镇人口总数并按人均5元的标准筹集
资金筹集的来源为镇财政补贴、市医疗救助基金、福利企业减免税资金、民政救济款、就业保障金、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需经费,一律从镇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帐户中列支
第二章生活保障第五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本人申请,所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经村委会审核,报镇政府批准,优先列入五保,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
并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第六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由民政部门实施低保,且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增10%
对依靠父母抚养的重度成年残疾人(父母系多子女的),因父母年老体弱抚养困难可单独列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没有安排工作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直接列为城镇低保对象
残疾人按本办法所得的各项救济金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
第七条年满7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每月享受10元的生活补助费(已享受第五条、第六第1页共4页条待遇的残疾人除外)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残疾人实行每月20元的定期补助(已享受第六条待遇的残疾人除外);(1)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残疾人的残疾人;(2)无父母抚养或子女供养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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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的比例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