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国军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09-22【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国军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1条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辅导会)为筹措退除役官兵安置计划长期所需资金,特设置国军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
第3条本基金以辅导会为主管机关,并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事宜
第4条本基金之来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前美援赠与计划内,由辅导会依照计划规定贷与承办机关及荣民本人各项贷款之偿还部分
三横贯公路沿线资源开发收益,经法定程序转拨本基金部分
四辅导会各项投资计划之投资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关收入
第5条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投资安置退除役官兵就业有关之事业所需资金
二贷款与辅导会所属生产事业及就业农场荣民因农垦必须之资金
三各项安置就业计划有关经费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他有关支出
第6条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之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7条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8条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9条本基金应于国库设立专户存管
但应业务需要,经财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
第10条本基金之收支运用及投资事业营运状况,应由主管机关派员查核之
第11条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2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交通部所属邮电事业人员退休规则第1条交通部所属邮电事业人员之退休,除有特殊情形,经另订办法呈部核准者外,悉依本规则行之
第2条邮电事业人员之退休,分左列两种:一自请退休
第3条邮电事业人员具有左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