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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不合格,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归于无效
【案情简介】XX年7月15日,原告武某与被告山东省日照市某家电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日照市某家电公司将自己有权对外转租的位于日照某路段沿街楼房b座一层的房屋租赁给原告武某,用于开电玩城,租期XX年,租金每年30万元,第二年至第十年每年租金递增比例为上一年度的5%,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将该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
次日,原告即开始对涉案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该涉案房屋的整体消防验收合格手续,被告一直未能提供
同年8月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承诺于XX年8月31日前将消防备案手续到位,过期承担一切损失
到期后,被告仍未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合格手续
XX年9月3日,原告武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因出租方到约定期间(XX年8月31日前)未给承租方提供消防备案书(消防验收合格证),造成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给承租方造成损失,承租方现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出租方承担,自XX年9月3日起出租方不向承租方计算房租
后被告迟迟不返还原告预交的租金并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100余万元
【意见分歧】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本案所涉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即对外出租,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