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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手房买卖合同篇一:北京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建委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年五月说明1、本合同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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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