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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
现作如下答辩: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
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辩人李某甲本人所为,答辩人亦未提供相关的书面委托,被答辩人对此均不知情
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篇二: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篇一:答辩状借款合同【宋雪松】宋雪松sa13216908民事答辩状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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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